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安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现将我局起草的《安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建议请于5月30日前反馈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公示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30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51-33226525
联 系 人:田 野
附件:安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22〕1号)相关文件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合安顺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等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政策和重大部署,立足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紧围绕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本原则
1.维护农民权益,兼顾公平合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公平合理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将土地增值的大部分收益分配给集体,夯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实现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2.科学规划布局,坚持集约节约。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尽快编制完成试点村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并承诺纳入下一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围,灵活运用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政策相结合,实施土地精细化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坚持集约节约,提升土地利用水平,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
3.坚持因地制宜,服务乡村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深化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服务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当地农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实力、保障农民长远生计。
4.加强部门联动,注重统筹协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与乡村治理、农村户籍、财政、税务、金融等相关领域紧密相连,与整个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相关,坚持在大局下谋划、在统筹中推进、在举措上集成,注重改革的协同性和联动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
(三)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以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权利为主线,依法规范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通过改革试点探索相关工作制度的衔接机制,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各确定1至3个试点村,安顺经开区、黄果树旅游区各确定1至2个试点村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暂未建立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入市主体。为保障入市试点工作有序、规范、顺利开展,试点县(区)要结合本地和入市主体的实际,合理确定代表入市主体行使权力的机构。
2.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2)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地块具备通路、通水、通电、符合环保要求等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
(4)入市范围不包含市、县两级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入市范围按照“优先使用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确定,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的,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地块的规划指标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3.明确入市交易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为出让、出租两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形式进行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原则上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具体操作细则和合同示范文本,各试点县(区)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出让、出租方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4.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
按照“稳步推进、规范运行、城乡互动”的要求,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途径与方法,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就地入市。在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产权明晰且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前提下,已明确在本村直接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实施主体按程序申请并编制入市方案呈报当地县(区)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在交易平台上采取招拍挂出让、出租等方式组织入市。
(2)调整入市。依据最新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确定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因区位因素、社会条件、产业调整或城乡规划布局等原因,导致建设用地利用效益低,经营性用途丧失后闲置,不符合就地入市条件,经项目复垦整治并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竣工验收后可将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异地入市。复垦整理项目验收后,将复垦指标调整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异地入市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将复垦指标调整到县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入市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入市事项,由调入地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入市。
5.建立国家集体个人收益分配机制
(1)明确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分配。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转用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入市收益,须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的收益,也须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并全额上缴试点县(区)地方国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按土地用途分类征收调节金:商服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5%征收;工业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征收;其他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2%征收。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细化土地增值收益核算方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核算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
(2)建立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在缴清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其他收益归集体所有。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明确集体与个人的合理利益分配形式,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监督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得到实惠的同时,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积累,加快乡村振兴建设。
6.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
各试点县(区)要按照以下入市流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有序开展。
(1)入市决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书面决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镇街道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决议。
(2)入市申请及初审。上述两种形式形成入市决议书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入市申请书(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入市决议书、宗地图、确权登记相关材料、入市主体身份相关材料等,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3)入市审核。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对拟入市的土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等情况进行审核、集体决策。审核通过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拟入市宗地图予以确认,并依法依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入市地块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4)入市方案编制。入市主体应联合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地块价值进行评估后,会同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共同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招拍挂出让方案或出租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5)入市审批。入市方案应当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题会,对上报的入市方案进行审议,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召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入市主体等单位根据地块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方案。审查同意的入市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6)组织入市。入市主体应联合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入市文件并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和相关交易平台网站等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7)签订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后,入市主体和受让方(承租方)交易双方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时间以及方式、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并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税收征收。入市经营主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后应主动向用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利用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窗口做好纳税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入市主体取得土地的所有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9)不动产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缴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和相关税费,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依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经依法批准改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变更、补充合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并申请其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
7.建立健全市场交易服务监管制度
按照“信息公开、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要求,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组织县(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年度供应计划、价格监管体系、动态巡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入市主体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事项共同实施监管。
三、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地价评估,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入市交易的具体实施、交易结果确认、权限内的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监管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地块入市交易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审查工作、确定入市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工作,研究试点区域内的规划衔接。
发改部门负责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对产业准入条件、项目性质、立项、投资建设等内容进行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项目地块的生态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做好建筑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配套农业现代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并指导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及使用管理,积极探索财政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办法。
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及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街道的党委政府作为统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的组建,监督和指导村级组织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完成本乡镇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初审,配合土地整治开发工作,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拆除腾退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乡(镇)、街道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作为试点改革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申报实施等相关工作。
- 工作步骤
1.确定试点。各试点县(区)要在2022年6月中旬前选择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大、干部改革意识强、群众基础好的乡(镇)、街道开展试点,确定入市主体(或代表机构)及入市地块。
2.细化实施方案。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准备工作。各试点县(区)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善细化实施方案。
3.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各试点县(区)要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村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试点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4.组织实施。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出租方案报批。各试点县(区)要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完成1宗以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登记工作。
5.总结经验。各试点县(区)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下一步全面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实际操作经验和样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两级要及时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工作专班,整合市、县、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五级力量,协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工作。各责任主体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联动推进,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上下齐心、协同推进的联动机制。
(二)强化问题研究。各试点县(区)要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进行跟踪问效,切实做到封闭运行, 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并总结、提炼和推广试验试点的成功经验。各责任主体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三)注重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在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稳妥做好宣传报道,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舆论。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县(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情况,将试点工作的档案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
(五)落实工作经费。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经费纳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各项工作的顺畅开展。
2022年5月17日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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