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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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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措施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以及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用地保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黔自然资函〔2021〕54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然资源部门职能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提出如下措施:

一、注重规划引领

做好规划衔接。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工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发挥开发区规模集聚效应,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布局,原则上新办工业企业要集中到开发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安排的重大工业项目,须科学论证。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结合开发区现状和发展需求,将园区现状建设用地范围、未来发展拓展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

科学预测规模。开发区要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土地开发强度、投入产出效益,科学预测开发区用地面积、规模。开发区土地开发率不足50%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开发区土地开发率超过70%或产业承载量即将饱和的,要着眼于未来15年,特别是“十四五”期间的发展,科学谋划开发区发展方向、调区、扩区范围,为产业发展预留建设用地空间。

完善配套设施。科学布局开发区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弃物及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根据开发区就业吸纳能力,适度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商业等生活性功能用地,或在相邻集中建设区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二、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开展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开展全市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住建设用地起底大调查工作契机,进一步摸清开发区批准范围内工业用地审批情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及闲置厂房等情况,建立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数据库,开展建设用地“批、供、用、管”全生命周期的监测监管。

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三、强化保障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六)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纳入成片开发范围。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改革新要求,对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产业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由省级统筹落实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市、县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完成量配置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用地。

(七)精准保障工业用地供应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引导项目合理选址,优先申报近期开工的建设用地,落实好项目名称、投资类别、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信息,以真实有效的项目精准报批建设用地,并切实落实“净地”出让,提高供地率。

四、扩宽产业项目供地渠道

探索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标准地”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探索“标准地”出让

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 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 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引导工业用地混合使用。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 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用好相关支持政策

十一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要求,做好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完善工业用地地价体系。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生态特色食品、民族医药等特色产业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的规模按照《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执行,按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备案信息汇交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等工作,为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要素保障。

十三)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用于发展新型工业化项目及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

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十四)加大工业用地出让的履约监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共工业用地出让成交以后,要加强对工业用地用地单位签订的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对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等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未达到合同履约要求且符合整改的,按照要求时限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十五)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加快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 2020年前获批后无用地行为且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按照“增存挂钩”相关规定,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2020年后获批的建设用地,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加大闲置土地处置,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属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依法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属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112

联系人:黄柏; 联系电话:332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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