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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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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97号)以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安顺市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安顺市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法有效促进全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贵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97号)以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全自然资源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修改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相关重大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访处置以及自然 资源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 法决策原则,坚持从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五条  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主要领导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办公室、法规科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梳理工作,并在年初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起草、调研、 论证、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条 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必要时接受党委会的询问。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科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范围等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当提交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局法规科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社会各界的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的说明;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委、政府审定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最终决定后,承办科室应当通过门户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责任科室根据职能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 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非因法定事由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责任科室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贵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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