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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地价评估中介机构遴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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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公开选择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公开遴选目的

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护国家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公开遴选原则

公开遴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三、有关要求

报名的评估机构视为认可下述事宜,同时还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取消报名资格或不予报名:

1具有合法的土地评估资质;

2、通过年度工商年检;

3、报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4、遴选入库的外地评估机构必须在入库后3个月内在安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否则予以取消入库资格。

四、公开遴选时间安排

1、发布公告:122日在《黔中早报》及安顺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遴选公告》

2、        接受报名:126-130

3、        资格审查:22-26

4、        组织评审:29-213

5、        遴选结果入库公示:216-219

五、评价因素及分值

 

因素

分值

评分

机构

土地估价资质

15

 

取得土地估价资质最早时间

5

 

注册资金

5

 

土地估价师执业人数

10

 

土地估价师平均执业年限

10

 

与土地估价业务相关资质(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

5

 

最近三年业绩

出让底价评估

25

 

土地抵押评估

15

 

改制土地评估

5

 

专项工作(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测算、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城市地价监测等)

5

 

六、评价方法

本次评审采取排序法,即经专家组评分后,按以下方法排序:

1、每个评判专家分别对所有报名机构按评判标准规定的评判指标进行打分;

2、以上各项分值算术和为报名人的总得分;

3、专家组根据每个专家对报名人打分之和的高低排序推荐入选机构;

4、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根据业绩的得分高低决定中选候选人顺序,业绩得分高者排序靠前,若业绩得分仍相同,估价机构资质得分高者排序靠前。

七、专家组成

专家组由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区)局(分局)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八、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20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按七折作为付费标准。评估地价计费基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1、土地出让评估,以通过备案后的评估报告确定的地价为准。因各种原因导致流拍、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免收土地评估费。

2、其他目的的评估,以通过备案后的评估报告确定的地价为准。

九、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   报名申请

2.   授权委托书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估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6.   估价师证书复印件

7.   估价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8.   相关业绩、资质、身份等证明材料

9.   防止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10.        通过年度贵州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证明

11.         附表1:评估机构基本情况

12. 附表2-12012-2014年宗地评估业绩(出让)

13. 附表2-22012-2014年宗地评估业绩(抵押)

14. 附表2-32012-2014年宗地评估业绩(改制)

15. 附表2-42012-2014年完成的专项工作

16. 附表3:土地估价师情况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相关资料均须加盖报名机构公章;附表须同时提供电子表格;估价机构报名时,将密封盖章后的上述资料提交报名处,进行登记。报名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报名资料不得修改、变更和撤回。

十、评估业务遴选程序

按照相关要求,对未办理抽签手续、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其土地评估备案不予受理。

1、原则上入围中介机构数量6个以内,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安顺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后将入围机构纳入土地评估机构储备库。

2、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向储备库中的评估机构致函,通知拟估价项目、抽签时间、地点等,地价评估机构回复是否参加。参加评估机构遴选的人员须持地价评估机构的委托书参加遴选活动,凡不能按时参加或没有经地价评估机构书面委托的,按弃权处理。

    3、抽签。评估机构的选取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当场随机抽取,抽签结果当场公布并确定中签的地价评估机构。

    4、签约。确定评估机构后,签订地价评估委托书。

       5、地价评估。地价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依照土地市场状况进行独立、客观、科学的地价评估。并在要求时限内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国土部门。

 第十一条 日常监管措施

  凡承担地价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做好评估地价保密工作,不得在评估期间向用地单位或相关人员透露和商量地价。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按违规处理:

  1、提交的评估报告格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

  2、评估报告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

3、不能在要求时间内提交地价评估结果的;

4、违反其它相关规定的。

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一次书面警告,连续二次通报批评并取消一次参与遴选资格,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取消入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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