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自然资处字〔2021〕9号
贵州农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月非法占用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沙戈村集体土地19910.25平方米修建农耕庄园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贵州农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李树桓关于农耕庄园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2.现场勘测笔录及宗地图;
3.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贵州农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沙戈村村委会集体土地16110.62平方米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贵州农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沙戈村村委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土地3799.63平方米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贵州农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沙戈村村委会集体土地19910.25平方米修建农耕庄园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以耕地(3745.09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罚款,其他土地(16165.16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贰拾元玖角叁分(67220.9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沙戈村村委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土地16110.62平方米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顺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取票据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率。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军
电 话:33358334
地 址:安顺市自然资源局(4楼439室)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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