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然资处罚决〔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自然资处罚决〔2022〕2号
紫云自治县荣泰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2月9日对你公司非法销售水泥配料用页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不能出具源头收购发票向贵州紫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营销水泥配料用页岩58034.44吨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八条“矿产品营销实行统一销售发票制度。重要矿产品运出矿区时,必须随车带有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矿产品准运凭单。禁止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营销无统一销售发票的矿产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紫云自治县荣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紫云自治县荣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选矿废渣(铁质)买卖合同》(复印件);
4.贵州紫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和2021年双方交易量过磅汇总表及收购发票;
5.询问笔录;
6、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二地质大队《关于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咨询函的复函》;
7.贵州金牛实业有限公司《证明》;
8.紫云自治县荣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书》及挖机、运输司机的证明,市场价咨询资料。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二)向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矿产品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壹佰零肆圆整(174104.00元)(58034.44吨×3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肆仟壹佰零肆圆整(20410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开据缴款通知书,并及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 锋 、彭大明
电 话: 0851-33358334
地 址: 安顺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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