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自然决〔20243

安顺开发区人和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2019年、2020年、2023年擅自占用经开区幺铺镇安湖村、羊场村、阿歪寨村(原磊垮村、牛蹄村)集体土地,建设了观光小火车、和味园门口小吃区、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对面停车场、碰碰船、漂流码头、观光小火车上片区、小火车水上廊道、入画桥东侧小商铺、威亚平台等项目。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291.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67.09平方米(耕地2515.57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514.34平方米>、坑塘水面305.88平方米、农村道路45.64平方米)、建设用地174.50平方米、未利用地249.8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测量技术报告书;

三、项目占地地类认定;

四、现场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自然资处202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自然资听告2024〕3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9年、2020年非法占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以及2019年10月9日印发实施的《安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4项“1.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一般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轻微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4、对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和地方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项目的,视情节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非法占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以及2022年8月8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一般耕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91.4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权人,其中退还给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安湖村村民委员会1769.40平方米、羊场村村民委员会1493.81平方米、阿歪寨村(原磊垮村、牛蹄村)村村民委员会28.23平方米。

二、限你公司三十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区域内3116.94平方米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区域内174.50平方米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3291.44平方米土地处予罚款,具体为:

1.非法占用农用地2867.09平方米。其中: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514.34平方米。2019年、2020年非法占用的2484.21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74526.30元;2023年非法占用的30.13平方米,按照6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8379.30元。

2)占用一般耕地的1.23平方米,2019年、2020年非法占用,按照2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4.60元。

3)占用坑塘水面305.88平方米,2019年、2020年非法占用,按照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058.80元。

4)占用农村道路45.64平方米。2019年、2020年非法占用24.20平方米,按照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42.00元;2023年非法占用的21.44平方米,按照1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358.40元。

2.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74.50平方米。2019年、2020年非法占用,按照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745.00元。

3.非法占用未利用地249.85平方米。2019年、2020年非法占用,按照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498.50元。

综上,合计处罚人民币壹拾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玖角(¥102832.9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邦权、管  

话:0851-33358334

址:安顺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5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26
  •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 评估询价结果的公告 2024-12-31
  •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安顺市平坝区齐伯镇新寨村玄武岩矿等3宗采矿权中标结果的公告 2024-12-24
  •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