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自然资处决〔2024〕6号
安顺牛蹄关农旅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2年9月以来擅自占用经开区幺铺镇阿歪寨村、安湖村集体土地,修建了彩虹沙滩、半山民宿、小吃商铺等建(构)筑物。非法占用幺铺镇安湖村土地面积1876.57平方米,占用农用地1726.36平方米(其中耕地1726.3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661.20平方米〉)、建设用地150.2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测量技术报告书;
三、项目占地地类认定;
四、现场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自然资处告〔2024〕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自然资听告〔2024〕6号),根据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听证。
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前,你公司对非法占用的1726.36平方米农用地完成复垦,并已将涉及占用的全部土地1876.57平方米退还给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安湖村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876.57平方米土地作出减轻处罚,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一是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50.21平方米,按照10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021元。
二是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1726.36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661.20平方米,按照20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32240元;一般耕地1065.16平方米,按照15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9774元。
综上,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柒仟零叁拾伍元(¥3070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管 庆、雷邦权
电 话:0851-33358334
地 址:安顺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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