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自然资处决〔2025〕1号
安顺炬枫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流转土地上于2017年、2019年两个节点开始违法占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安湖村、阿歪寨村集体土地6个地块进行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887.9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84.19平方米(耕地5803.42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5803.35平方米〉,坑塘水面80.77平方米);未利用地3.79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测量技术报告书;
三、项目占地地类认定;
四、现场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自然资处告〔202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自然资听告〔2024〕8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887.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权人,其中退还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安湖村村民委员会5214.23平方米、阿歪寨村村民委员会673.75平方米。
二、限你公司三十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限制建设区5887.98平方米)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5887.98平方米土地处予罚款,具体为:
1.非法占用农用地5884.19平方米。其中: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803.35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74100.5元。
(2)占用一般耕地的0.07平方米,按照2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4元。
(3)占用坑塘水面80.77平方米,按照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807.7元。
2.非法占用未利用地3.79平方米,按照1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7.9元。
综上,合计处罚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玖佰肆拾柒元伍角(¥174947.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雷邦权、管 庆
电 话:0851-33358334
地 址:安顺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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