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安自然资罚决〔2025〕2号               

贵州石仓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贵州石仓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欠缴矿业权收益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0年12月28日与安顺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共1671万元。该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为分期缴纳,截至2024年11月18日,该矿仍欠缴2022—2024年度出让收益801万元(应缴本金)及滞纳金690.462万元,共计1491.46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家税务总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贵州晨春石业有限公司、贵州石仓矿业有限公司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情况说明》

2.你公司2020年12月28日与安顺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3.《采矿许可证》C5204002021017130151314

4.调查笔录

5.安顺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6.镇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催缴通知书》

7.贵州石仓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自然资责改〔2024〕2号)。同时2024年2月28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自然资处2025〕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自然资听告2024〕1号),根据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听证。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镇宁县江龙镇平院饰面石材矿采矿证许可证(C5204002021017130151314)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庆、彭大明

话:0851-33358334

  址:安顺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549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 法规清单(2025年)》的通知 2025-04-22
  • 中共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委员会关于市委 第三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 2025-04-16
  •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2025-04-08
  •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度聘请法律顾问项目的询价函 2025-03-24
  • 安顺市2025年度地质灾害宣传承载品采购询价函 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