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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 资源局关于推行“拿地即开工”改革 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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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

资源局关于推行“拿地即开工”改革

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拿地即开工”改革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15日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拿地即开工”

改革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效率,根据《省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拿地即开工”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拿地即开工”定义

“拿地即开工”,是指对尚未供地但有快速开工需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前移过程审查服务的审批模式。在地块划拨或出让准备阶段,依据建设单位或出让土地拿地意向单位申请,在审批过程中充分利用土地划拨或出让完成前的准备时间和公告公示等法定时限同步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规划许可证等审查事项。

取得土地的时间节点,划拨用地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出让用地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

二、实施范围

安顺市范围内新供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他非新供地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拿地即开工”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列入“拿地即开工”模式适用范围: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存储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涉密项目;

3.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有关政策文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

三、适用条件

1.拿地意向单位已办理完成企业登记手续。

2.拿地意向单位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信用基础,自行承担未能取得土地、未按承诺进行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调整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范围一致。

四、实施原则

一是自愿申请。以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意向拿地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

二是承诺守信。审批流程建立在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意向拿地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基础上进行的;

三是高效运行。切实保障“拿地即开工”各流程环节高效运行。

五、申报主体

1.以划拨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由申请用地单位发起“拿地即开工”。

2.以出让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由拿地意向单位在充分知晓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发起“拿地即开工”。

3.用地单位、拿地意向单位应本着自愿诚信原则,按照承诺,协调推进,统筹项目建设进度管理。

六、实施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业务流程运行实际,将项目分为两类:划拨供地类项目和出让供地类项目。

划拨供地类项目:用地单位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在发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前,完成对划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及公示、建设工程规划审核,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可同步申请发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出让供地类项目:拿地意向单位取得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在出让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前,完成对出让地块拿地意向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及公示、建设工程规划审核,在出让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可同步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程序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终止“拿地即开工”程序:

1.申请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2.申请单位中途放弃的;

3.申请单位未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书》相关承诺的。

八、附则

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县级实施措施,创新服务举措,细化工作机制,加快政策落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模式常态化运行。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附件:安自然资发〔2026〕20号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书(模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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