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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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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打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经我局研究,制定《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20221014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实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城乡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打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依法取得土地、矿产资源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按土地、矿产资源相关审批内容要求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安顺市辖区范围内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行为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向市自然资源局举报正在实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不在此列)。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举报:0851-33358334     (时间:法定工作日)

0851-33222034     (时间:24小时)

来信举报:安顺市自然资源局(校场路)(邮编:561000)

第六条举报人对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时,需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需提供本人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及发放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对举报事项在调查核实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情况。

第九条举报奖励采取现金奖励。对经查实的举报,市自然资源局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土地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1.违法用地面积小于1亩的,举报奖励每宗1000元。

2.违法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亩小于5亩的,举报奖励每宗2000元。

3.违法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亩的,举报奖励每宗3000元。

4.违法用地涉及占用耕地10亩及以上,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及以上的,每宗奖励5000元。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小于10万元的,举报奖励每宗1000元。

2.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举报奖励每宗3000元。

3.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大于等于30万元的,举报奖励每宗5000元。

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出现多人分别举报的,按照受理台账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不进行分别奖励;举报人联名举报的,需明确联名举报代表,由举报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的,按各案件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分别给予举报奖金;每个举报案件奖励按第九条奖励标准中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进行计算奖励。

第十一条对经查实的举报,在案件查处结案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可以用不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方式在案件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适当公开受理案件时间和被举报地点以便举报人辨认)。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举报人领取时需提供与举报时留下的姓名一致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举报时留下的电话或邮箱,以便奖金发放人员核实确认举报人身份。

举报奖励以现金发放,举报人在领取奖励时,需在《举报奖励发放表》上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被举报行为不实、经核查后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被查处或违法行为人已主动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不予奖励,自然资源部门将不予奖励的理由书面告知举报人。

2.举报线索已被自然资源部门动态监测发现的,不予奖励,自然资源部门将不予奖励的理由书面告知举报人,并提供印证材料。

3.违法用地主体自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4.举报人与违法用地主体恶意串通进行举报,不予奖励。

5.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6.其他不适用本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勾结、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发放举报奖励时,应当对领取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台账》《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登记表》,详细记录实名举报信访日期、信访编号、信访方式、举报人及举报人相关信息、反馈时间及方式、处理状态、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并根据举报件初核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台账动态反映记录受理、办理、办结等环节关键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线索后,要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对举报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严查严惩,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2〕1号)《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1〕24号)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始终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实行顶格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做好举报奖励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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